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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在合同書中常提到的特殊條款有哪些呢

對買家來說,在異國他鄉購買房產可要在細節上重點關注,尤其是在擬定購房合同的時候,對於一些口頭上約定好的特殊條款可不能抱著約定即可的打算,一定要寫入合同書中可才真正算了數!


我們買家在合同書中常提到的特殊條款有哪些呢?例如,因客觀原因銀行不批貸款,買家有權拿回訂金;如果因銀行估價問題貸到的款額少於預期,買家就可以使用這個條款與賣家談判使其降價,如果賣家不同意降價,買家將有權利取消合同;銀行批淮了買家貸款申請後,最後又決定不給予撥款。這個時候,如果不撥款是由買家引起,買家必須用現金完成交易。如果不撥款不是因為買家引起,買家將有權取消合同,賣家必須退還10%定金。

同時,就房屋違章和入夥紙的問題,買家也可以提出一些條件,例如,只有當違規違章數量超過限定數額,賣家才有權利取消合同;買家律師把除了房子以外的車庫、平台、太陽房、游泳池等所有結構列在合同里,以保證它們都是合法的。

另外,屋內的家具、電器是否應該留給買家?很多人為此爭執不休。通常,房子裡固定在牆上、地上、頂上的東西都不可以拿走,如吊燈、地燈等;同時,冰箱、烤箱、洗衣機等家用電器也不可拿走,為避免糾紛,具體歸屬最好寫在合同中。

綜上可見,在合同書中只要是能夠寫上的一定都要寫清楚,在美國這個法治國家,只有證據才是力量,如此一來,這面面俱到的一張購房合同書可是在美國購房保證消費者消費利益的有利武器啊!


Published on 2016-04-29 10: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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